第八章 附 则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现行行政法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三十条 非税收行政法规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本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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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企业。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 |
第一百七十条 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是指依照税法公布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区域性、行业性低税率优惠以及地方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定期减免税优惠,是指依照税法公布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项定期减免税优惠。 上述税收优惠过渡的具体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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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称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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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所称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是指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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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参照税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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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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